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负责人:展海勇,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鸣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淄博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荆斌。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鸣凤、原审被告荆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桂欣
代理
审判员 李兴明
代理
审判员 史华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