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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413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思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思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41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永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福娥,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思思。委托代理人张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思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思思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07-8号(2-1/2-2)房产(建筑面积193.2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雍 力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