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56号
原告:陈国。
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吕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陈国负担。
审 判 长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