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2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碧琨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星升路**号*栋。组织机构代码证:66938805—1。
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京东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苟各庄镇东里长村。组织机构代码证:10958045-9
法定代表人:何光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旭东,男,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碧琨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东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京东橡胶有限公司认可收到的两条钢带并非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一审法院仅通过对其中一条钢带鉴定即认定涉案钢带均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依据不足;另,对钢带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应予以查清,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双方的责任。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碧琨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振东
审判员 余志刚
审判员 郭亚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