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5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1月6日。被告王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5月25日。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梦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