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颜再德,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再德。被执行人唐伟娥。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久久红日化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颜再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颜再德、唐伟娥、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久久红日化商行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527046.19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11月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4271.5元、申请执行费176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杰成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颜再德、唐伟娥、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久久红日化商行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