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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0291号

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诉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291号

申请人: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果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召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

被

申请人: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1号楼B12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伟亮。

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博公司)与被告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永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兆博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鑫永昊公司的银行存款136620.12元予以冻结。金兆博公司以现金136620.1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兆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鑫永昊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136620.12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203元,由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妍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