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291号
申请人: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果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召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
被
申请人: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1号楼B12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伟亮。
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博公司)与被告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永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兆博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鑫永昊公司的银行存款136620.12元予以冻结。金兆博公司以现金136620.1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兆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鑫永昊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鑫永昊(北京)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136620.12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203元,由原告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妍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