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程烈栋,男,194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朱伟民,女,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程烈栋,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程海笙,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程烈栋,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程海峰,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程烈栋,住同上。被执行人刁雅萍,女,192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徐慧丽,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赵伟,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赵燕文,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伟民、程烈栋、程海笙、程海峰与被告刁雅萍、徐慧丽、赵伟、赵燕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伟民、程烈栋、程海笙、程海峰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刁雅萍、徐慧丽、赵伟、赵燕文将上海市舟山路XXX弄XXX号北面后门的通道保持通畅,恢复权利人通往北面后门的通行权;将上海市舟山路XXX弄XXX号统客堂北门外的封堵木条拆除,恢复通行;将安装在上海市舟山路XXX弄XXX号统客堂北门外西墙角上方的电加热器拆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刁雅萍、徐慧丽、赵伟、赵燕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当事人有另案正在诉讼中,故申请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于法不悖,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洁
审 判 员 孔 斌
代理
审判员 石录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