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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财保2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于勇、于增恩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于勇,于增恩,于晓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财保20-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93054576091-1),住所地伊宁市。

负责人:袁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行七十六团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该行六十七团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于勇,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七团土地承包户,住第四师六十七团。

被

申请人:于增恩,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七团土地承包户,住第四师六十七团。

被

申请人:于晓剑,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七团种植业农民,住第四师六十七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勇、于增恩、于晓剑价值约36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王涛、马金芳以共同所有的位于伊宁市合作区世纪嘉苑三期39号楼1单元501室面积为111.83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2005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担保人王涛、马金芳共同所有的位于伊宁市合作区世纪嘉苑三期39号楼1单元501室面积为111.83平方米的房产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涛、马金芳共同所有的位于伊宁市合作区世纪嘉苑三期39号楼1单元501室面积为111.83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2005字第号)。查封期限从2016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申请人于勇、于增恩、于晓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昱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