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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275号

廖桂梅与黄木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桂梅,黄木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275号

原告:廖桂梅,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黄木池,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桂梅与被告黄木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桂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建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杰

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