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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899号

刘汉忠与王庭靖、王学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汉忠,王庭靖,王学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899号

原告:刘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庭靖。

被告:王学桂。

原告刘汉忠与被告王庭靖、王学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汉忠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刘汉忠负担。

审 判 长  徐忠俊

人民陪审员  张汉香

人民陪审员  柏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