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899号
原告:刘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庭靖。
被告:王学桂。
原告刘汉忠与被告王庭靖、王学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刘汉忠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刘汉忠负担。
审 判 长 徐忠俊
人民陪审员 张汉香
人民陪审员 柏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