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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行审3号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诉李某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法定代表人牛玉全,局长。委托代理人董银鹰,女,大庆市国土资源局龙凤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岩,男,大庆市国土资源局龙凤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国土资执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554.3平方米土地退还大庆石油管理局,3489.2平方米土地退还向阳村;2、限期60日内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耕地恢复种植条件,其他土地达到占用前的原用途状态。经过审查查明,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经过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李某在未取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043.5平方米,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庆国土资执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554.3平方米土地退还大庆石油管理局,3489.2平方米土地退还向阳村;2、限期60日内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耕地恢复种植条件,其他土地达到占用前的原用途状态;对其非法占用土地处以38266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其作出的庆国土资执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乔国栋

审判员  穆永严

审判员  孟宋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