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429号
原告:吴银辉,男,47岁。
被告:邓宇勤,男,6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辉诉被告邓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银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银辉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于原告吴银辉生活困难,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