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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747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747号

原告:徐某某,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二村XXX号甲XXX室。

被告:殷某某,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二村XXX号甲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珅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