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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926号之一

朱邦仁与许鹏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邦仁,许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邦仁,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许鹏,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朱邦仁与被执行人许鹏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终字第5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苏C×××××号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找到该车辆故暂未处置。4、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6、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许鹏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1135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徐民终字第5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峰执行员  吴岳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