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财保80号

柯建设与包美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建设,包美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80号

申请人:柯建设。

被

申请人:包美茶。申请人柯建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包美茶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C,车辆识别代号为WBALM7103AE374368的宝马轿车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柯建设以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包美茶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C,车辆识别代号为WBALM7103AE374368的宝马轿车,期限为2018年8月16日。本裁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

代理

审判员  汪京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