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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1793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1793号

原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之母)。

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凤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