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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903号

张秀芝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芝,耿万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903号起诉人张秀芝,女,1975年4月3日出生。起诉人耿万江,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张秀芝、耿万江向我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起诉人诉称,其于2015年7月16日与2016年3月17日两次就起诉人住所地被非法征占一事向国土部申请履职查处,后国土部违反《宪法》和《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转交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举报事实不存在,而现实情况依旧,北京市延庆县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以国有土地为名申请拆迁许可证,可涉案土地确实是集体性质的土地,该土地上的农民失去土地又没有得到任何保障的情况下,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完全履责;2、国土部将起诉人的举报材料转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违法;3、由国土部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国土部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起诉人张秀芝、耿万江申请国土部直接查处其住所地征地行为,但没有依据确定国土部具有就其申请而实施查处地方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起诉人与国土部之间不能形成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针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因不属于我院管辖,亦不能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秀芝、耿万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巍

审 判 员  许广会

代理

审判员  胡保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