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145号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街111号。被执行人苗景辉,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立书,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告苗景辉、李俊、王国栋、赵立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俊、苗景辉、王国栋、赵立书应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借款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苗景辉、李俊、王国栋、赵立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5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作武
审 判 员 洪永刚
代理
审判员 王义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