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05执1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苗景辉、李俊、王国栋、赵立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景辉,李俊,赵立书,王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145号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街111号。被执行人苗景辉,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立书,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告苗景辉、李俊、王国栋、赵立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俊、苗景辉、王国栋、赵立书应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借款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苗景辉、李俊、王国栋、赵立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5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作武

审 判 员  洪永刚

代理

审判员  王义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