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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2484号之一

(1)金调仙与朱六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调仙,朱六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调仙,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朱六刚,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56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六刚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202股股权[详见绍兴业评(2016)38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