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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268号

伊俊信与王志金、王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俊信,王志金,王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伊俊信。被执行人王志金。被执行人王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广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