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伊俊信。被执行人王志金。被执行人王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广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