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5131号
原告:杭州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50号2066室。
法定代表人:马红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永豪、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云军,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熊晓萍,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云军、熊晓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云军、熊晓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夏云军、熊晓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长 曹无异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代
书 记员 王 夏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