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977号之二
原告:伍圣彬,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6650。
委托代理人:王仕芳,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士强,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1X。
被告:张梅,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512X。
原告伍圣彬诉被告林士强、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伍圣彬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圣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圣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共470元,由原告伍圣彬负担。
审 判 长 邱 明
审 判 员 曾 划
代理
审判员 姜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