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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513号

谢德明、覃火贵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德明,覃火贵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513号

原告:邓金旺。

被告:谢德明。

被告:覃火贵。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7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邓金旺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邓金旺负担。

审判员:韦永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贵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