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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168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孙方方、段锡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李建设,孙方方,段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6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七号。负责人温志昕,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建设,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孙方方,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段锡军,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孙方方、段锡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设、孙方方、段锡军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设、孙方方、段锡军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