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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1425号

彭志明与周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志明,周卫雄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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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1425号原告彭志明,男,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卫雄,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明诉被告周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志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树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颖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