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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1654号

被告人谭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犯著作权
当事人
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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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65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鸿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步行街天宝诊所旁一无名店面内经营音像制品,并销售盗版音像制品。2015年8月22日在该店内被查获4791种共5000片盗版音像制品,经鉴定均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音像制品。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谭某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步行街天宝诊所旁一无名店面内经营音像制品,并销售盗版音像制品。2015年8月22日在该店内被查获4791种共5000片盗版音像制品,经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无SID码,其中序号1-4679为���冒或伪造出版单位名称,序号4680-4791为无出版单位名称。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音像制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谭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女儿谭某开的店面内被查获5000张盗版光碟;谭某于2013年3月租下店面,向别人收购盗版光碟来卖,光碟的内容是一些热门电影、电视剧;并对被告人谭某进行辨认。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光盘目录及照片,证实扣押光盘的情况。3.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鉴定书、泉州市版权局关于申请对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进行版权认定的报告、福建省版权局关于对谭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涉案音像制品认定意见的函,证实对扣押音像制品的鉴定情况。4.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证实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015年8月22日16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步行街天宝诊所旁一无名店面,有人正在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民警现场查获盗版光碟5000张,并抓获销售盗版光盘犯罪嫌疑人谭某。5.被告人谭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述其自2013年3月起租用店面卖盗版光碟,向他人收购来贩卖约2万片左右,以每张4.5元收购再以每张5元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对销售地点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谭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盗版音像制品5000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雁平

审 判 员  林雅思

人民陪审员  蔡琼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丁鸿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