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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166号

向小平与袁宏林、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小平,袁宏林,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向小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袁宏林,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负责人袁宏林。申请执行向小平与被执行人袁宏林、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宏林、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