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铁银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铁岭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松山 百度搜索“”
苏某某申请杨某执行裁定书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铁银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铁岭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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