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412号
原告:崔玉珍,女,1949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荥阳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李洪基。
原告崔玉珍与被告荥阳市邮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以史喜瑞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已受理登记,正在处理中,本案中史喜瑞以荥阳市邮政物流的名义向原告借款,涉嫌刑事犯罪,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玉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智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