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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412号

崔玉珍与荥阳市邮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玉珍,荥阳市邮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412号

原告:崔玉珍,女,1949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荥阳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李洪基。

原告崔玉珍与被告荥阳市邮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以史喜瑞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已受理登记,正在处理中,本案中史喜瑞以荥阳市邮政物流的名义向原告借款,涉嫌刑事犯罪,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玉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智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