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特305号
申请人:张小芳。
申请人:陈彩琴。
委托代理人:陈恩,系陈彩琴之孙。
申请人:陈松。
法定代理人:张小芳,系陈松母亲。
申请人:陈恩。
申请人:杨灵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小芳、陈彩琴、陈松、陈恩与申请人杨灵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丁毅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小芳、陈彩琴、陈松、陈恩与申请人杨灵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经黄岩区新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杨灵辉自愿支付给申请人张小芳、陈彩琴、陈松、陈恩因陈仙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600000元;鉴于死者家庭特殊情况,申请人杨灵辉另自愿支付给申请人张小芳、陈彩琴、陈松、陈恩人民币230000元作为对其的经济救助。两项合计人民币830000.00元。
二、上述赔偿款及补助金,申请人杨灵辉于协议签署时当场现金一次性支付130000元,剩余款项由申请人杨灵辉于2016年8月19日一次性支付完毕(款项由申请人张小芳统一代为收取,收款时申请人张小芳应提供死者陈仙清的火化证明)。
三、申请人张小芳、陈彩琴、陈松、陈恩与申请人杨灵辉因陈仙清意外死亡一事产生的赔偿纠纷以此为断,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高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