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38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被执行人徐成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014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成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成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成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成宝(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5的存款人民币111073.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凌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