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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501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刘健荣、陈俊玲、刘学源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刘健荣,陈俊玲,刘学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该行员工,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侯伟健,男,该行职员,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健荣,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俊玲,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学源,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健荣、陈俊玲、刘学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健荣、陈俊玲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受理费1071.27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学源对上述债务在担保最高额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划拨被执行人刘学源的妻子陈小青的存款人民币6351.98元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刘学源的妻子陈小青的存款人民币6351.98元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永雄

代理

审判员  伍钜雄

代理

审判员  石世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