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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第1406号

原告高翠菊与被告宿晓东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高翠菊,宿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第1406号

原告:高翠菊,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宿晓风,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宿晓东,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高翠菊诉被告宿晓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证号码,而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翠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00元,退返原告高翠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如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炳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