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97号申请人方伟彬,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孟海军,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余茜。被申请人余茜,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担保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傅学贵。
申请人方伟彬与被申请人孟海军、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伟彬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孟海军、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茜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孟海军在其租赁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号楼X楼、X号楼X楼的商业用房内有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被申请人余茜在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6222****460的账户内有存款;被申请人余茜在邛崃市华尔道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股权(股权数额350000元)。担保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3、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和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共同作为申请人方伟彬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293-1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10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孟海军、邛崃海纳百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茜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担保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3、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成都富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孟海军所有的在其租赁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号楼X楼、X号楼X楼的商业用房内的中央空调、锅炉、投影仪等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余茜所有的在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6222****460的账户内的15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余茜所有的在邛崃市华尔道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股权数额3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