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法定代表人张文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来水厂,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卫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唐杰,副厂长。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来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防市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来水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来水厂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译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