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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69号

梁林与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林,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梁林,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农业科技产业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白新维,公司董事长。梁林与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恩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