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418号
申请执行人:罗喜,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广州天亮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
委托代理人:欧妍倩,系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罗喜与广州天亮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23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5年10月1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乐天创意园A1栋6009-6010,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履行。2015年11月17日,本院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下落不明。2016年3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龙腾工业区10栋3楼仓库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查找到。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1月退租并搬离该场地,下落不明。2016年7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2550元。2015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2300元。2016年1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255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富力中心支行的账户,并划拨银行存款3482.46元。至此,合计执行款项10882.46元。经查,被执行人因多宗案件在本院被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可得1800.86元。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阻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天出境。阻止出境期限为三个月即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穗天法执字第9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展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