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637号
原告:文登市开发区达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香山北路17-11号。
法定代表人:于艳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吕超,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开发区达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登市开发区达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开发区达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丛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