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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3148号

张彬与六安新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位纠纷
当事人
张彬,六安新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148号

原告:张彬。

委托代理人:张锐,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新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六安新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彬负担。

审判员  袁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