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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704号

曾焕生与广州雅芬皮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执37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焕生,广州雅芬皮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704号

申请执行人:曾焕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广州雅芬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定权。申请执行人曾焕生与被执行人广州雅芬皮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雅芬皮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2071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89151.94元并已依法退给申请执行人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89151.94元并已依法退给申请执行人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7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