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2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杜朝会。
委托代理人:张兆军,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世国(曾用名董岁换)。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忠换。再审申请人杜朝会因与被申请人董世国、董忠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朝会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董世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2、被申请人董世国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董世国答辩称:1、董世国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2、董世国及妻子在申请宅基地期间完全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天秦集用(2003)字第藉05220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董岁换,董岁换为被申请人董世国的曾用名,故董世国系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董世国之兄董忠换将诉争宅基地转让给申请人杜朝会,并无证据证实董忠换的转让行为得到董世国的授权,或转让后得到董世国的追认,故董忠换向杜朝会转让诉争宅基地的行为无效。综上,杜朝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杜朝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牛登峰
代理
审判员 郭莉萍
代理
审判员 白金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