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元清(曾用名冯元卿),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云,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宏,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因与被上诉人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经查2016年7月24日上述邮件被签收。2016年8月16日上午9点00分,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元清、徐洪云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