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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4019号

韩宏与冯元清、徐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元清,徐洪云,韩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元清(曾用名冯元卿),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云,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宏,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因与被上诉人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经查2016年7月24日上述邮件被签收。2016年8月16日上午9点00分,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元清、徐洪云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冯元清、徐洪云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