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陈吉磊,男。被执行人张立强,男。申请执行人陈吉磊与被执行人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立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陈吉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立强给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0.02元给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立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张立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发现张立强名下有位于鸡东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但申请执行人陈吉磊暂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目前张立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陈吉磊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立强有房产一处,但申请执行人陈吉磊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张立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吉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除上述房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张立强新的财产线索,陈吉磊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默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