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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执144号

郑州市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翁霞物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翁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翁霞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翁霞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璇

审判员 吕继普

审判员 李洪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