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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221号

路建科与路建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路建科,路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221号

原告:路建科。

被告:路建忠。

原告路建科与被告路建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路建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路建科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建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路建科负担。

审 判 长  杨俊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

人民陪审员  杏世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