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221号
原告:路建科。
被告:路建忠。
原告路建科与被告路建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路建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路建科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建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路建科负担。
审 判 长 杨俊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
人民陪审员 杏世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