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03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驻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冠三,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河口分局法制办负责人。
被执行人: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环罚字【2016】河11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加处罚款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东营市方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艺中的过量蒸汽凝结水和冲洗板式换热器的废水通过河口经济开发区雨水排放管道排放,于2016年4月12日对其作出东环罚字【2016】河11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生产工艺中的过量蒸汽凝结水和冲洗板式换热器的废水通过河口经济开发区雨水排放管道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0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6】河11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强字【2016】6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的申请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轶清
审 判 员 袁延涛助理
审判员 沈颖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舒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