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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237号

王秀伟等与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伟,王秀波,王忠伟,王秀梅,韩秀贤,王世连,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伟申请执行人王秀波申请执行人王忠伟申请执行人王秀梅申请执行人韩秀贤申请执行人王世连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08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962492.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相当于962492.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