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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333号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3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孟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