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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916号

袁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29。

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12。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某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端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袁某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某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坤朝

审 判 员  郭 锦

代理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宇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